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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阅读: 日期:2013-04-26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工作中的现金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学院单项金额低于1000元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二条 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个人临时性劳务报酬。

(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三)零星的小额支出。

(四)按财务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 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使用转帐支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规划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要求规范粘贴和填制专用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经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后,到财务部门稽核,再由分管主办处室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规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报销。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第六条 学院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 平时一般不库存现金,学校报销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条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九条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条 学杂费、代收代管费等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开具正规的收款收据。现金收款必须由两个经办人办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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