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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阅读: 日期:2013-04-26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参照兄弟院校行政工作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及其它部门处理行政事务,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学院行政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职业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行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学院健康、持续、快速、特色发展,建设和谐校园。

第五条 学院行政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便利师生、责权一致的原则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政令畅通,确保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工作部署,保证学院各项行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行政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诚实守信,团结进取,求实创新,遵守纪律,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行政工作制度

(一)学院行政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凡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由院长做出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主管副院长直接对院长负责,在院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兼顾学院全局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院长汇报;对于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院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院长分管的工作,要同相关副院长沟通商定。

(三)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对主管副院长负责,认真搞好本职工作。凡属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决不推诿,强力推进,限时见效;凡学院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及时反馈情况。

(四)行政工作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凡欲接受某种意见、解决某个问题,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

(五)实行工作日志、大事记记录制度,各行政部门须将本部门主要工作事项如实记录,每月汇总至院长办公室形成学院工作日志、大事记。

(六)行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行政工作实行周安排、月通报、季评议、半年小结、年终考评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内设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院长授权负责处理学院行政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十条 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预见性,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行政工作要点,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在每学年、学期、月、周,各行政部门均应对本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拟定下阶段的工作计划,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汇总报院长。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须每周或两周召开工作例会,传达落实院务会议精神,通报学院主要工作安排及进展,布置、协调、分析、推进本处(室、系、部)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主管副职参加分管处(室、系、部)工作例会,传达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处(室、系、部)工作例会要有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学院日常工作,属于副院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院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或确定一名副院长牵头负责,相关副院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各系部要切实做好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监督,要加强学院网站建设,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及时发布院务信息,便于全院师生的知情、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要关心群众利益,重视师生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各级领导要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端正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会议的组织: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会议和需要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院长办公室组织或由院长办公室会商党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类专题工作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处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部门协助;

(五)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由院领导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院性及综合性会议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长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会商党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十九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处室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院行政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会场准备由会议主办处室负责,相关处室配合。会场准备包括会场预定、会标、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音响、多媒体等。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议主办处室,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同时将院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院长办公室编发信息。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类公文的办理应符合《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学院政令统一,避免政出多门,行政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全院发出“通知”,除院长办公室外,行政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四条 学院行政发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严格实行先审后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发文时,由主办处(室)拟稿,填写“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发文处理笺”,经处(室)负责人核稿签名,送分管领导签字后,送院长办公室办理审核、登记、编号等发文手续,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复核签批后,呈院长签发。未经分管副院长签名,文稿不得送院长办公室;未经院长办公室登记、审核、签批的文稿,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制订的有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请学院法律顾问审查,最后按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行政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持文稿经协商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所有文件(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学院行政收文统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院领导、各职能处(室)均不直接受理公文。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来文、来函、电报等(以下简称“外来文”)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运转,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学院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外来文应及时转送院长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院行政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超过5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要及时批阅。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院行政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许可,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三十一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收到院领导批示或院长办公室批转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对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向院长办公室反馈。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任何处(室)、个人均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不得自行编发工作“简报”、“简讯”、“信息”、等(以下统称“简报”),由处室起草报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发、上传网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发文,除需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院行政各处室负责人要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的新政风。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行政各处室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行政各处室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严格按章办事,讲求程序,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服从大局。

第三十八条 学院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学院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终止执行原决定。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分管院长请示、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院行政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院长外出(离开安阳)时,须向院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告知院长办公室。院行政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可根据需要由院长或其他副院长代理。行政各处室负责人(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外出时,须向分管院长请示,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的工作;各系部负责人因公外出,须向主管副院长请示。

其他各级各类人员因私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公外省出差,持有关书面通知或书面事由进行逐级审批,经主管副职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系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构建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三条 学院行政院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禁缺席。对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要及时、准确、完整,落实得力。

 

第七章 工作稽查与追究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行政督查工作。全院综合性行政工作及学院行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其他工作的督查根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归口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安阳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安阳市委、市政府督查和批办件;

(三)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周工作安排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           学院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十六条 督查督办件(事项)的办理,由院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处室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处室接到督查督办件(事项)后要认真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理;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理的,要及时向院长办公室说明情况;办理情况需书面报告上级机关的,由有关处室拟稿。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催办。

第四十九条 实行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针对下列情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拖延不办,导致政令不畅,严重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学院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各处室办理各类公务使用学院行政印章,要严格按照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院长办公室予以用印。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对等接待、对口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任何人不得自行其是,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提高接待标准。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学院行政公务接待工作。学院行政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单位和学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二)兄弟单位来院参观、考察、交流的行政领导,学院邀请来校讲学的知名人士等;

(三)经院领导研究需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其他公务人员。

第五十三条 各处室主办(承办)大型活动,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遇重大情况要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带班院领导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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