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院作风建设,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机关首问负责制(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院内师生员工、院外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到各部门咨询或办理各项有关服务事项,各部门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各部门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各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首问负责人,授权其办理具体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人员;
(二)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并分送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对需要与其它部门或会同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事项送达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并负责协调和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七)根据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八)将本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服务对象;
(九)电话咨询的,应按上述原则给与答复。
第六条 根据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结取件时间,告知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
其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对象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的事项时,应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它经办人办理,但事后必须负事项办理责任。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服务对象认为事项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的上级领导投诉。
第十条“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办理或解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
(二)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六)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的;
(七)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对学院安排部署到指定处室的工作任务,被指定处室要积极落实,杜绝出现推诿、扯皮或拖延现象;对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