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单位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杜绝各种违犯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
由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抽调审计员两名,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
内部审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财务制度情况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单位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四)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五)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六)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七)往来账款的清理情况;
(八)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九)资金使用效益;
(十)对外投资、承包合同、经济责任的确定和履行、重大合同(基建、投资、承包、采购)的签订和履行;
(十一)零星基建、维(装)修工程5万元以上,设备采购10万元以上的合同、预算和决算;
(十二)学院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营管理和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情况;
(十三)上级审计机关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要求
1、内部审计应根据上级布署和学院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有关被审部门。
3、审计终结,应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明确改进的意见,报院领导签字后监督被审部门执行。
4、办理内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转学院档案室保存。
5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可采取内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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