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我院高中级职称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
1.进入本校不满2年,尚在见习期或初级职称的教师(含院内兼课教师,下同)。
2.从事教学工作不满2年,尚在见习期或初级职称的教师;
3.系(部)和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二、导师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能给青年教师起表率作用;
2.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认真;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讲师;
4.与培养对象任教课程相同或相近。
三、导师职责
1.思想上严格要求。帮助青年教师认识高校教师的责任与职业意义,敬业爱岗,关爱学校、关爱学生、关爱同事、关爱自己,自尊、自律、自爱、自强,指导他们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努力做一个称职的教师。
2.生活上主动关心。把握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系(部)或学校反映他们的愿望和需要。
3.业务上精心指导。具体包括:
(1)授课计划、实验计划等教学文件书写。
(2)备课及教案编写(第一年新任教师的教案,指导教师要逐章节审阅批改并签署意见)。
(3)课件制作、板书设计等教学基本功。
(4)课堂教学过程的指导,说课、跟踪听课、评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并在教学方法、教学艺术及课堂设计等方面给予诊断与指导。
(5)习题选编及命题制卷。
(6)学情了解、课堂管理、课后辅导等。
(7)结合双方的教学工作为青年教师辅导一门课程。
(8)指导新教师规范熟练掌握本课程全部实训(实验)项目,并带领新教师参加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9)指导青年教师巩固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进展。
(10)指导青年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突出职业教育特点。
4.导师应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做好指导记录(含听课记录);每学期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写一份书面报告;指导期结束前,与青年教师共同拟订其今后的专业发展方向。
四、培养对象职责
1.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教学和思想状况,虚心接受导师指导,做好指导记录。
2.主动听课并认真做好每节课的听课笔记。听课对象主要是导师,也可适量听其他教师上课。听课的时间、地点由教师自行选定。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8节。
3.努力钻研教育教学方法,改善教育教学效果,不断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反思,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4.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指导期结束前,系统总结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报告。
五、导师遴选程序
系(部)通过适当的方式确定导师初步人选,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经导师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指导期
指导期一年。如需要可延续1-2个学期,但不得提前结束。通过延期指导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系(部)应报请学院调整其工作安排。是否延期指导,由系(部)通过相关会议提出书面意见,经导师委员会研究,报人事处备案。
七、导师工作量
1.每名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数量不超过2名。
2.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按一年20课时计算工作量补贴。
八、考核
1.教研室每学期初组织听一节培养对象试讲课,系(部)每学期末组织听一节考核汇报课,指导教师应做好安排,并做好评课总结。
2.导师制落实情况由系(部)组织初级考核。系(部)应成立考核小组。考核的实证材料包括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提交的培养计划、指导工作记录、听课笔记、指导工作总结、系部教学常规检查记录等。系(部)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及《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考评表》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
3.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方予以整改。系(部)应将考核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导师委员会,经导师委员会研究后报人事处备案。